李有棻与晚清地方秩序的重建

编者按:本文摘录于杨国安教授所著《晚清两湖地方秩序的解体、重建与基层行政制度演变初探——从团练到保甲局》,该部分标题为编者所加,原标题为“从团练到保甲局:晚清地方秩序重建与基层行政制度的演变”。该部分讨论了光绪年间武昌知府李有棻所推行的保甲制及桑麻水利等惠民措施,以及该措施对晚清地方社会秩序重建的作用和意义。文中所引均源自李有棻所撰《武昌保甲事宜摘要》五卷(1887,武昌府署)、《桑麻水利族学汇纂》四卷(1887,武昌府署)。李有棻用保甲之法推行农桑水利的明知之举,使百姓休养生息,社会安定和谐,在其离开武昌就任高廉钦兵备道时,百姓商旅不舍,呼之为“李青天”并为其立“德政碑”。

对于太平天国时期团练的兴起所导致的地方军事化和绅权的扩张问题,学界已有不少论述,但对于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团练和地方基层行政制度的演变却关注较少。而且就前一个问题,人们似乎也更多地强调地方势力的崛起,而相对忽视了官府的应对。笔者以为,地方士绅固然借兴办团练而扩张了自己的权力,确立了乡绅的支配体系,而国家未尝不是利用了士绅的“忠诚”,以功名为“诱饵”,对那些梦寐以求跻身官场、光宗耀祖的士子们施以小恩小惠,让他们“各率其生徒子弟,冒白刃赴公家之难”。官府同时也正是借助了准军事化组织团练,强化了对“盗匪蜂起”、“秩序崩溃”的乡村的控制,从而割裂了太平军与乡村社会的紧密联系,使得太平天国运动晚期只能在其控制的孤立的几个城市之间奔窜。利用士绅的忠诚,动员潜在的地方民间军事力量以对抗农民起义军,这些举措无疑体现出清朝统治者丰富、高明的统治经验和手腕。

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地方团练的兴起和绅权的扩张也可以说是在特殊情况下官府权力的让渡和“授权”,而这种“授权”似乎在清初即已开始,比如清初保甲制中的族正制,既是宗族组织在乡村控制力强大的表现,而国家也未尝不是通过族长而强化了对宗族的管理。所以明清时期,皇权的不断强化与政权的不断下移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

(一)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团练与地方军事化

对于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团练活动和地方军事化问题,学界似乎有不同看法。孔飞力认为太平天国之后由于导致十九世纪太平天国运动发生的社会经济条件在起义被镇压后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团练不得不充当地方秩序的正统维护者而长期存在。而另一美国学者爱德华•麦科德则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笔者以为双方都只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

作为准军事组织,两湖团练普遍的兴起有赖于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第一,官府的提倡和支持。两湖团练的勃兴首先是朝廷下旨、由团练大臣曾国藩、巡抚胡林翼等地方大员以及已担任宝庆知府的魁联、湘乡知县朱孙诒、岳州府教授周乐等一些府州县官员竭力督导,才促使各地士绅创办而成的。倘若没有这种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很难出现这种遍地开花的局面。即使有,也最多可能类似于明末清初各地山区局部、零星的寨堡类的民间自卫形式。另外在岳州,余姓族人未经官方批准私立族团,最后被周乐勒令撤去。可见私自办团练是不被官府所认可的。从某种程度而言,太平天国时期的团练活动始终是在官府的掌控之下的。

第二,战乱的特殊环境。社会动荡、危机四伏是军事化团练组织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民众之所以能大量被士绅裹挟进团练组织中持械自卫,一方面固然是官府和士绅劝导和胁迫的结果,另一方面也缘于民众自身的生产、生的秩序被打破,盗匪横行、民不聊生,出于自我防御和恢复正常秩序的目的。即在“从团自保”的旗帜下,而纷纷加入到团练之中。

第三,经费的支撑。团练不同于保甲,它需要制旗造械、抽丁延师、操练武艺、并村结寨等等,各项都需要征捐敛费。在战乱之际,由于太平军对地主、富户等财产大加搜刮,在此情形下,士绅、富户、地主往往愿意捐钱组建团练。而民众为了身家性命,也不得不在官府、士绅的胁迫下接受团费的摊派。但这种经费的筹措带有临时性,难以持久。

当战乱平息之后,以上三个条件都有所改变,一则动乱的主要根源被清除,人民生活逐渐恢复平静,原本为了对抗起义军的紧迫感和危机性消失了,准军事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一则朝廷和地方官也不会大力扶持地方武装,更不会将精力大量投入到创办团练的活动中。再则,作为临时筹措的经费,随着战争的结束,可以想见,团费的来源会更加艰难。因此,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团练不可能被官方全部、完整地保留下来,战争的危机消除后,持续军事化也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团练就彻底消失得无影无踪了,而是根据各地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这种准军事组织呈现出不同的面相。

对于两湖大多数地区而言,随着战争危机的消除,团练组织逐渐被废弛,团勇被解散,社会基层组织重新恢复到承平时期的乡里制度,比如保甲制度等。位于鄂东的兴国州,在太平天国运动中曾经创办团练自保,史载:“咸丰七年,州中防御粤匪。附郭及南北乡分设十六团,每团立团长、乡长、保长、甲长。巡抚胡文忠公林翼委知府邢高魁来州阅团校练,并劝捐助饷,奖叙有差”,“旧设团名:乾字团、元字团、亨字团、利字团、贞字团、仁字团……”这些按《千字文》编排的团练在光绪《兴国州志》中已经被注明为“旧设”,明确提示,这些团练到了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就不复存在了。最迟至光绪年间兴国州是厉行保甲:“编户为坊二,为里三十八,总名四十里,每坊里十甲。”并且在光绪七年清查通过保甲清查四十里之户口,设保正三百八十名。而下节要论述的武昌和汉阳等地,地方官府也有意识地通过重建保甲的方式来重构地方组织与秩序。

在两湖,也有许多地方保留“团”之名,而去其军事化,从而陷入“名存实亡”的境地。其实创办团练之始,曾国藩就有鉴于创办团练需要大量经费,而在湖南实行“团”与“练”分离的办团方针。“团”即是“保甲法”,以清查户口为主,构成共同防御的地域单元;而“练”则是军事化的武装,练勇、团丁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官方防御体系中的地方军事力量。而战乱平息之后,团勇大半会解散归农,带有军事化色彩的“练”消失了,但作为区域或地望的“团”在许多地名中则被保留下来。比如民国湖南新化《长塘李氏家史》载:“清同治元年,以练团御匪,分全县为十六团。九都八村,外加十都五村、八都一村及石马三都一村,共十五村,为大同团。大同团居资治之东岸,广六七十里,一百二十里。”可见,新化县的“大同团”是同治年间办团练时所立之团名,而且下辖十五村,广六七十里地,是一个地域单元。但后来“大同团”一直被保留到民国时期,“自民国以来,团改为镇,今又改为区,大同镇称第三区。故大同之名久著,内外今犹以大同称也”。这里的“大同团”尽管从同治一直存在到民国,但显然后来只是作为一种地理名称或行政区划被保留下来。这种情况在两湖不在少数,但这并不同时意味着团练组织也被保留下来了。许多学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团,以为有“团”之名,即证明有“团练”之实,进而认为地方军事化一直持续存在,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太平天国之后,在特殊的情形和特殊的地区,还是有带军事色彩的团练被保留或重建。这种特殊的情形,按爱德华•麦科德的分析,在湖南有四次:一是在一八八八年,由于湖南茶叶贸易萧条带来的广泛失业,盗匪猖獗;二是一九00年当地官员、士绅害怕义和团运动会波及湖南;三是一九0四年担心广西叛军侵入湖南;四是一九一0年长沙抢米风潮引起的城市骚乱。这四次都有一些官员提议重建团练。但也仅仅只是号召“重建”而不是“扩展”,说明此前团练已经停顿或瓦解,而且这些重建团练的建议大部分或由于经费难以筹措,或由于直接危机并不存在而并没有得到真正实施。

当某些特殊的地区由于长期面临社会动荡与社会危机,因而团练等准军事化的组织得以长期保留,甚至团练走向常设化。比如湖南汝城、永顺、醴陵,湖北黄冈等局部地区,由于长期面临“匪患”,故有断断续续的军事化的团练活动存在。但全省性的团练活动在太平天国之后是不存在的,其地方军事化也大为削弱或锐减。从这种意义而言,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持续军事化观点是值得怀疑的,准军事化的团练组织因动荡与危机的出现而临时筹办,也会随着危机的解除而很快消失。当然不排除局部地区为了应对长期的社会动荡而带来持续的军事力量的存在,但这只能是特殊时期局部地区的少数现象。

(二)两湖地方秩序恢复与组织重构:以武昌保甲总局为中心

太平天国引起的战乱平息之后,百废待兴,各级政府官员致力于重新恢复战乱之前的地方统治秩序,各种因为战乱而被毁坏的基础设施开始重建:这包括各种义仓、社仓、善会、善堂等社会救济事业的重组;水利、桥梁、津渡等公共工程的兴修,同时,曾国藩领导的“湘军”与团练的胜利也意味着“三纲五常”等儒家伦理道德的胜利。战乱之后恢复传统文化也成为重要的秩序重建的举措,比如修志书、建书院、兴学校等。清王朝试图通过高扬儒家伦理教义和恢复儒家社会秩序,从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上强化对地方民众的控制。

所谓“盛世修史”,同治年间湖南、湖北有近百部方志被编修,成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地方志集中编纂高潮。其目的除了借古鉴今、标榜中兴之外,方志中还添加有大量的“忠义”、“褒忠”等门类,以记载太平天国运动中殉难的官绅士子、团总乡勇及其事迹。除方志外,甚至还编有专门的书籍:比如《湖北节义录》、《汉阳府忠节全录》、《湖南褒忠录初稿》、《湘潭县节孝志》等等。此外还在各地修建“忠祠”等,以上这些举措一方面是褒扬战乱期间士绅们对于王朝的忠诚,另一方面也是官府想借这种方式来宣扬传统的价值和道德观。

1.武昌府保甲总局的创设与职役的士绅化

对于地方行政制度而言,政治秩序重建的主要措施还是恢复保甲制度。但经历团练活动之后,重建的保甲制度已不再是原有意义上的基层组织与统治格局,扩张的绅权是统治者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问题。绕开或控制自是不可能,唯一的选择就是承认绅权的存在,并进一步将行政权力委托给士绅掌控,这也正是光绪十三年(1887)武昌知府李有棻在武昌推行保甲制与清初推行的保甲制不同之处。

李有棻(1842—1907),江西萍乡人,器宇英毅,少有大志,初受李有棠的影响,讲求经世之学,通训诂,习宋儒程、朱之书,精研义理,博搜掌故,以资印证。尤以能文,名噪一时。同治十二年(1873),考取拔贡。次年,通过朝考,官内阁中书,充任玉牒馆誊录。四年后,以知府分发湖南候补。候补期间,管理过督审局,提调过厘金局,试署沅州府。接着于光绪十年(1884)调湖北襄阳府,因才干练达,旋升武昌府。以后逐级上升,先后做过广东高廉钦兵备道的道员、陕西按察使、布政使、护理陕西巡抚、江宁布政使、护理两江总督等,最后故于江西铁路大臣任上,被清廷封赠为太子少保。光绪年间,时任武昌府知府的李有棻大力推行保甲制度,并将相关文牍辑录为《武郡保甲事宜摘要》,通过此书能较清楚地了解光绪年间武昌保甲制度推行的情况。

光绪十一年,李有棻首先在湖北省的首善之区江夏举办保甲,取得一定经验之后,进一步推广到武昌府所属之咸宁、嘉鱼、武昌、蒲圻、大冶、崇阳、通城、兴国、通山等九个州县。此次重建保甲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重视士绅的作用,并将其视为官府控制地方的“耳目”,李有棻在批札中云:

保甲之法,终于兴利除弊。一邑之广,若不寄耳目于诸绅,则积害安能尽除。随时随地能于保甲留心,匪徒奚能容身?恶习安能相染?而且稗政徐更,更可藉苏民困。于是教养之政皆可由渐而施。责成各绅,不劳而理。行之既久,治象必蒸蒸日上,此则保甲之实功也。

其实,到了晚清之时,随着地方性事务的增多,政府不得不进一步依赖和借重于地方士绅的力量。太平天国期间,一代名臣胡林翼曾说:“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这句话常被学者用来作为晚清绅权扩张的证据之一。在承认士绅在地方作用日益彰显的同时,也能发现背后的根源也许部分在于晚清吏治日益腐败,欲有作为的地方官员不得不转借士子文人等民间力量。胡林翼在劝谕士绅缉拿土匪之时即说:“细思辑匪之法,用兵用差,不如用士用民。以兵捍而惰,差猾而贪,而民则朴实可用也。若我同党士子,读书明理,深知地方之大害,必为苞桑之远谋,断不忍漠然坐视,徒作自了之记也。”除了号召和利用士绅办团辑匪之外,胡林翼还在创办厘金局中重用王家壁等地方士绅,使“湘军”的军饷能“供之不缺”。所以时人评论说,“时东南各省皆抽厘助饷,惟湖北多用士人司榷,核实无弊”。胥吏不可用,所谓“礼失求诸野”,起用“读书明理”之士子文人也就成为必然。所以李有棻重视士绅的作用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创办保甲伊始,李有棻就指出:

所以收其利而杜其弊者,不外委绅得人之一法。而得人之妙用又不外由遂以及远,由彼以及此。现于城内设立总局,择各乡正绅夏建寅等十人总司其事。卑府以首邑事烦,难亲琐仟之务。委候补县丞黄新锷驻局帮同办理。

而且李氏也清醒地认识到,用士绅来办理保甲必然会“损害”胥吏的既得利益,引起胥吏的不满:

盖保甲既行,讼狱自少。既已赴诉来前,亦可曲直立判。凡此皆百姓之利也。第百姓以为利,衙役即以为害。讼庭花落,胥吏之清苦不可预,以乎故,官如认真办理保甲,若辈必设法阻止,阻止之不能计,惟有壅敝之一术而已。士绅来见,则故意延搁,甚者讹索门礼。公禀有名则混行差传,甚者大加凌辱,其意欲使正绅畏累而不肯前。

正因为洞悉胥吏勒索扰民之弊端,所以一般的正直官员都会严禁胥吏家丁等下乡骚扰,然而州县官管理范围辽阔,事务繁多,有鉴于清代前期的保甲制度因为缺乏士绅的参与,民众视之为贱役而消极待之,更因受胥吏等衙役的欺凌而视官府为畏途,百计脱解,使承平时期的保甲制度陷入似有还无的境地,于是在此次李有棻办理保甲制度中,正式将士绅纳入到保甲制度中来。按照李有棻在江夏办理的保甲结构如下:

(江夏)县凡三乡,为里者四十八,为屯者十三,为洲者一。各举二绅或三绅,统谓之里绅。悉为总局所遴选,分司各里各屯与洲之事。复各有保正以供奔走、造册。以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大族则更立族长。皆统于里绅。总局复统各里绅而督率之。颇有指臂相使之势。

李氏所推行的武昌府江夏县的保甲制度其组织结构为总绅——里绅——甲长——牌长——民户。这与清前中期的保甲制度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牌、甲长与官府之间插入了“士绅”,而且通过总绅与里绅的层级划分,其实也使原来矛盾重重的上下层士绅之间按照地位的高低进行了权力的分割,这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原来的利益冲突。以前人们只是从“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的角度默认士绅在沟通官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作用,但并没有从体制上加以确认。此次李有棻创办保甲实际上就是将一直在乡村社会中存在并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地方性权威——绅权,体制化了,即将游离于体制之外的绅权纳入到准官僚体制——保甲制度中来。

从士绅的角度而言,这当然可以被认为是士绅力量的崛起,使得国家不得不正式将管理地方的权力部分“委托”或“让渡”给士绅。从国家的角度而论,也可以被认为是使士绅为官府所用,即官府通过吸纳“地方精英”、动员更多的民间力量来强化对地方社会的有效管理,保甲制度的“准官僚化”性质和特殊的士绅阶层的结合能使保甲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清初推行保甲轮充值役之时,绅衿是“俱免充役”的,当时的职役主要是由平民来承担,到了晚清以后,开始将士绅纳入保甲制度之中任职,这一过程在笔者看来也可以称之为职役的“士绅化”。

李有棻在创办保甲过程中,其顺序依次为举士绅——查户口——别良莠——示劝惩。在他看来,“若绅士得人,则户口可以核实;户口既实,则良莠可以不混;良莠既别,则劝惩可以得施。循序以图,不可有操切之弊,而后保甲能收成功矣”。李氏对于士绅的挑选次序为:

于四乡中公举同志数人为之总绅。然后折柬招至,忘分下交,使之分任各乡之责,各举所知,一里举三人为里绅。绅既得人,而后使之督同保正逐户造册。十家举一牌长,十牌举一甲长。合十数甲长而统之于里绅。里绅有欲白之官者,或率同甲长,或协同总绅,无所隐饰。于是总绅得人因而得里绅,里绅得人因而得甲长,甲长得人因而得牌长。选择既严,又有顺而递及之理。夫而后可以推心置腹矣

江夏保甲总局开办以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云:“其乡间烟(鸦片)馆、赌博以及匪徒地痞或改贸别业,或革面洗心,风俗为之改观。”而且由于有了士绅的沟通,官民之间呼吸相通:“江夏自办理保甲数月以来,民气已通。下有所白,由牌长、甲长、里绅、总绅而达之县府;上有所宣,由总绅、里绅、甲长、牌长而达之编氓,呼吸可通,是非无隐。现在民间稍有争端,即由牌甲长及里绅总绅各自解散,讼源为之一清。讼棍痞徒及烟馆赌博一切恶习公同禀就,随时惩治,均已畏法敛迹。风俗为之一善。”

光绪十二年,在江夏县保甲总局的基础上,李有棻又将保甲局推广到武昌府下辖其余九个州县,并派黄委员巡视抽查,为杜扰累,张其告示云:“抽查保甲,慎选贤员;不食民饭,不费民钱;左右随从,严束无权;轻骑驰往,悬示马前,清超自励,谕尔乡贤。”根据各知县的会禀可以看出,咸宁县于十月二十七日开局兴办保甲于城内文昌宫,嘉鱼县于二月十三日在城内考棚设立总局,蒲圻县于城内适中之地租赁民房一所设立保甲总局,大冶县保甲总局则设在县城善堂内,崇阳县设于宾兴馆中,通山县更是设于县署大堂左侧。各自也都是遴选士绅参与其事。此其武昌府创办保甲总局之大略经过。其制度架构和创办活动几乎都是知府李有棻倾力亲为,体现出“官绅共治”的特点。

同样,汉阳府保甲总局在光绪十九年由知府逢润古悉心厘定章程、批饬会督各位员绅认真举办,并遴选大挑(候选)知县孔继淦驻局经理。各编查造册、缉拿匪患等事则委托员绅协同办理,以期达到“官绅现维”之目的。

2.武昌保甲总局与地方事务的兴办

晚清的保甲局一方面继承了维护治安的功能,同时作为准官僚组织,也承担了许多地方性行政事务,而且因为有了士绅的参与,民众与官府的沟通似乎更为畅通和便捷。从一些史料来看,武昌保甲总局除了编查户籍、严禁烟(鸦片)馆、维护社会治安外,还从事诸如采访贞节孝弟、办理孤贫育婴等公益性社会活动。比如武昌府李有棻曾下札要求保甲局的绅耆在挨户编查户口时,“其间或苦孀守节,年例已符竟被淹没者,或烈妇殉夫、贞女矢志,未经举报者,与夫孝子悌弟义士端人,郁而不彰者,均令该绅呈学,由学详请旌表”。同时要求绅士们会同甲长、牌长“清查所管段内实系孤独极苦、老弱废疾,既无可依之亲族,复难走乞于乡里……酌给钱米以资补救”。

更为重要的是,李有棻还通过保甲总局来大兴桑麻水利等农业生产。

光绪十二年,为了发展本地农桑,武昌府李有棻通过官员捐廉的方式筹措资金,谕饬大冶县贡生杨茂葵前往江浙苏(州)湖(州)一带采买桑株、桑秧,并将买来的桑苗分给保甲局,转给绅民栽种。同时还颁行栽桑方法和禁止毁坏桑园的告示。比如《禁桑园切勿毁伤示》云:

开园种桑,兴利城乡。雇工看守,昼夜严防。 铺保差役,巡查宜常。谕尔居民,切勿毁伤。 偷枝窃叶,更属不良。违者重究,共凛刑章。

同时武昌府李有棻从江西雇佣织工来湖北,教民绩麻并织成夏布,此事亦责成武昌保甲总局经理。“城内已设江夏保甲总局,有员绅总司其事。拟请即以江夏课麻事责成督办。盖局中员绅与各里绅声气联合,将来推广行之有所凭藉,自易为也。”为了培训妇女,江夏保甲总局员绅还在省城的汉阳门内红墙巷设立绩麻公所,雇佣江西绩妇数人来常住教导。每里屯由绅士选派老成妇女五人来局学习十天。所需费用亦由保甲局筹款解决,各乡纺织的麻丝由局收买。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武昌“频年以来,各里洲屯旱潦时农民坐困,殊堪悯恻,推原其故,皆由水利不修,乏塘堰储蓄”。为此,李有棻定立了水利章程六条:包括辨田、估工、相时、择人、杜弊、记功等。这些工作基本都是由保甲总局员绅会同各乡里绅共同完成。比如“择人”条规定:“现值奉行保甲,各里屯均设绅董,即协同甲长等切实劝谕乡农,水利之兴,原为尔百姓……”;“杜弊”条则“全仗保甲士绅广行劝导,并不假手胥役”;“记功”条要求“每里屯各给印簿一本,某乡责成总绅,某里屯责成散绅。某户劝允开塘一口,在何地名,深浅广狭若干,限冬底兴工,明春查验,明注簿上,一月后缴簿查核。共定该绅等之劳绩,多则奖给匾额”。

号召并利用宗族等民间力量来兴办教育是保甲总局又一重要的社会活动。“设立族学,以本户之资财,教本家之子弟,其便于贫民莫善于此。”为此,李有棻亦刊刻族学章程八条。其捐资之法:“上户可以多,中户次之,下户免派,或有祠费公款,几可提出若干,则更不烦捐输。”其办学之馆所“或在本族祠宇,或在本境寺观,禀请立案并即由本府给以某氏族学匾额,以垂永久”。很明显,兴族学之目的在于教化民众,维护儒家伦理道德:

至讲之法,只宜与之读白文,说俗语,更易通晓。第使知爱亲敬长,处己待人之理而已。最浅亦宜令其辨善恶、明顺逆,以警祸败。四书之外,又于刑律中提出紧要数条,如叛逆、忤逆、斗殴、奸盗之类。

族学专课蒙童,并宜授读圣谕广训,而族间农夫牧竖及工商者流,未经开导,犹属扞格。宜即于塾师每月三次聚讲。定期宣讲圣谕。族中农工各等人皆可来塾中听讲。使皆知礼义。

以上所举栽桑、绩麻、水利、族学等社会事务的展开,表明武昌保甲总局及其绅董在地方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这也许开启了以后地方自治的滥觞,但此时的保甲总局还是在官府的创办主持下成立的,其地方事务的开展也是官绅合作的结果。

同样,在光绪二十三年由湖南署按察使黄遵宪提议,并得到湖南巡抚陈宝箴支持而建立的湖南保卫局,其职责除了清查户口、维护社会治安外,也从事许多公益活动。比如该局设有五个迁善所,不仅收容失业者和犯人,并且“令其学工”而获得谋生的技艺。比如成衣、织布、弹棉、刻字、结辩线、制鞋、削竹器、造木器、打麻绳等,均聘有教习传授失业者和犯人学习仿照,生产的物品出售后,除归还物料成本,失业者可得盈余之三成作为零用,七成俟处所时给为资本。这种做法不同于以往的慈善救济、施舍,而是更加重视传授谋生的技艺,同时注重劝诫。

尽管湖南保卫局中绅商的作用更为凸显,但离地方自治还有一段距离。即该局还是由官府创办,吸纳绅商等民间力量参与的官绅合作的机构。保卫局章程开篇即云:“此局名为保卫局,实为官绅商合办之局”,而且该局总司一切事务的总办须有抚宪札委,并以司道大员兼充,绅商仅为会办。各分局局长也由官吏充任,绅商只能出任副局长。另还规定,判断讼狱、缉捕盗贼、安置犯人等事,“皆官主之”。这充分说明绅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官府的制衡和限制的。

节选部分参考文献

  • 〔1〕光绪《兴国州志》卷二《疆域志》。
  • 〔2〕民国《湖南平江叶氏族谱》卷三《墓志铭》。
  • 〔3〕[美]芮玛丽《同治中兴: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4〕(清)李有棻:《武郡保甲事宜摘要》光绪十三年武昌府署刻本。
  • 〔5〕胡林翼:《胡林翼集》岳麓书社1999年版。
  • 〔6〕(清)张行简:《汉阳府保甲录》光绪十九年汉阳保甲总局刻本。
  • 〔7〕(清)李有棻:《桑麻水利族学汇存》光绪十三年武昌府署刻本。
  • 〔8〕《湖南迁善所章程》,《湘报》中华书局2006年版。
  • 〔9〕《湖南保卫局章程》,《湘报》第七号,中华书局2006年版。

本文原载《人文论丛》2008年卷

编辑/字晟